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60號
TPDV,107,重訴,460,2019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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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東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佩麟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5,3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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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