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東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佩麟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5,3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