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04號
TPDV,107,重訴,404,2019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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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清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重訴字第40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7萬96
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5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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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