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
原 告 陳宋元傑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蘇育鉉律師
原 告 陳宋潔
陳宋玗穎
被 告 李瑟英
陳連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5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