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7年度,54號
TPDV,107,重國,54,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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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54號
原   告 黃雀華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 3 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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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