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涵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玫瑰欣欣大樓前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2,39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