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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93號
TPDV,107,訴,793,2019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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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涵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玫瑰欣欣大樓前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2,39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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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