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0號原 告 杜久榮 訴訟代理人 廖智偉律師 向榕錚律師 曾冠銓律師複代理人 蘇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武全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請原告於十日內補正鄒士起為追加被告天壇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並應提出鄒士起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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