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610號
TPDV,107,訴,3610,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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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0號
原   告 杜久榮 
訴訟代理人 廖智偉律師
      向榕錚律師
      曾冠銓律師
複代理人  蘇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武全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請原告於十日
內補正鄒士起為追加被告天壇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證明文件,並應提出鄒士起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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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