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183號
TPDV,107,訴,3183,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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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83號
原   告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瑋 
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 
      吳瑞堯律師
被   告 林俊成(即林宗隆之繼承人)

      林俊志(即林宗隆之繼承人)

兼 上兩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即林宗隆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月霞 



      林宛華 

      林琴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斯林 

被 告 兼
林 琴 惠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 
被   告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彭亞湖 
被   告 柳茂典 


      王勤豪 
      林旼謙 
      李錦雀 
      陳品丞 


      蔡承哲 


      陳玟雄 

      古秋森 
      湯秀花 

      洪福助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林福禮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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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