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97號
上 訴 人 三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俐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利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9,
1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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