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吳秀照
應受監護宣告人 陳免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所為107年度監宣字第537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㈡得抗告 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 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 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 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 案程序終結,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二、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免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 107年12月16日死亡,有陳免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8 年4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裁定撤銷本院於107年12月17日所為107年度 監宣字第537號民事裁定,並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裁定本案 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