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張芳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明儀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 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
婚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