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 告 林勝裕
林子豪
于金菊
徐藝珊
陳毅
鍾宛芸
顏冠婷
王映云
張躍騰
林惠萱
周達生
林宣甫
冷佳真
蔡亞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被 告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憶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其各項請求應於何時屆滿,而應由被告自屆滿時起給付遲延利息?原告第1項聲明之遲延利息起算日為106年12月19日之依據為何?原告林勝裕之存證信函何時送達被告?其餘原告係於何時終止勞動契約及證明,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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