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尹冠人
尹聖翔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尹文政
被 上訴人 王蓉華
王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8年4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1紙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