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6年度,11號
TPDV,106,訴更一,11,2019040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原    告 聯典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勤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被    告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而於刑事訴訟 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 9 月18日裁定在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三、茲查該刑事事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續字 第8 號起訴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1/1頁


參考資料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典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