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0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秀卿(原名:陳張秀卿)
宏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陳信昌(原名:陳清泉)
法定代理人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訴字第480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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