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378號
TPDV,106,建,378,2019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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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麒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凱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少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月31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 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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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麒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