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林美伶
原 告 林文銓
原 告 林政雄
原 告 林好樣
原 告 林奕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謝密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所有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始當事人適格。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動產依照市價計算)及依
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