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王宇晁律師
被 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月嬌
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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