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黃開森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被 告 閻福田 呂國誠 張顯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