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債 務 人 劉家明即劉錦振之繼承人即劉家源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劉家宏即劉錦振之繼承人即劉家源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劉家沐即劉錦振之繼承人即劉家源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劉家銘即劉錦振之繼承人即劉家源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劉秀春即劉錦振之繼承人即劉家源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劉秀華即劉錦振之繼承人即劉家源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劉家雄即劉錦振之繼承人即劉家源之繼承人一、債務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錦振繼承劉家源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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