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6號
TPDM,108,聲,26,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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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明峯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檢察官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處分不服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12月20日北檢泰箴107執聲他24
41字第1079110840號函),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 或扣押物發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 或變更之;第1項聲請期間為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 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 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 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 3條 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所謂扣 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 之必要者,始得依前述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 者,即得不予發還。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107年11月29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北地檢署)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嗣經該署 以107年12月20日北檢泰箴107執聲他2441字第1079110840 號函為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聲請人不服而於108 年1月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原處分,有刑事聲請狀上所 蓋本院收狀戳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執 聲他字第2441號卷確認無誤。而原處分係以平信寄出,並 無回執聯可供查考聲請人係於何日收受送達乙情,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第275頁),既無證據證明聲 請人之聲請已逾5日聲請期間,自應認其係在期間內對檢 察官上揭處分提起準抗告。
(二)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警方於104年8月20日至其居所 執行搜索,因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聲請人與同案被 告劉柏政因涉犯上開詐欺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其後聲請人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8年4月;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部 分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部分無罪;檢察官及 聲請人均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 上字第656號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上開案件法院判決書在卷可參。
(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雖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 決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詐欺犯行有關」為由,不予宣告 沒收在案。惟同案被告劉柏政在上開案件一審審理中因逃 亡遭通緝,至107年11月間始緝獲歸案,現由本院以107年 度訴緝字第49號(下稱另案)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茲因劉柏政與聲請人為上開詐欺 案之共同正犯,且所涉另案尚未審結,而附表之扣案物是 否為其犯罪所得,或與該案犯罪有關,均待另案調查認定 ,是該等物品仍有繼續留存之必要,自不宜在調查尚未明 瞭之前率予發還。檢察官駁回聲請人前開聲請之處分,經 核並無違法或不當,聲請人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瓊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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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04│扣案物名稱 │
│ │號判決附表三之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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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 │NOKIA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359│
│ │ │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 │ │張) │
├──┼──────────┼────────────────────┤
│2 │55 │SAMSUNG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 000000000/04號 │
├──┼──────────┼────────────────────┤
│3 │56 │中國聯通SIM卡1張00000000000號 │
├──┼──────────┼────────────────────┤




│4 │57 │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 │
│ │ │5 │
├──┼──────────┼────────────────────┤
│5 │64 │白錦銘存款單1張 │
├──┼──────────┼────────────────────┤
│6 │66 │新臺幣1,000元紙鈔340張(現金新臺幣340萬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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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