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8年度,48號
TPDM,108,撤緩,48,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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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AN CHIN HUNG(陳勁宏,馬來西亞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
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AN CHIN HUNG 因詐欺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239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受刑人應於判決所示期間 內支付被害人陳佳伶等共新臺幣(下同)9 萬3,957 元。惟 查受刑人未依判決所定緩刑條件履行,自108 年1 月起即未 如期清償被害人,距判決所示履行期間已有相當差距,且其 迄今支付之金額與應給付之金額顯有落差,復經被害人陳佳 伶具狀表示:「受刑人未依法院判決履行緩刑條件,請求檢 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等語,顯見受刑人違反原判決依刑法第 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之情節應屬重大,而有刑法第75 條之1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甚明,得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核受刑人所為,已 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 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 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 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 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 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 、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準此, 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 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 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23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並應向如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等履行賠償義務(就給付金額、付款方式如附 表所示),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
㈡、聲請人雖以被害人陳佳伶於108 年2 月22日具狀表示,受刑 人已積欠2 期(即108 年1 月、2 月)款項未付,請求檢察 官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情,有該聲請狀在卷可參, 並據以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聲請人固已通知受刑人 應攜帶相關賠償證明文件到庭說明,並告誡受刑人如未遵期 履行緩刑條件,其緩刑宣告可能遭撤銷,而受刑人並未遵期 到庭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依被害人陳佳伶所提出之存摺翻拍照片所示,受刑人自 107 年4 月間起至12月止,仍有按月給付被害人約定之款項 ,迄今給付金額共計1 萬8,000 元,是否得遽認其違反負擔 情節重大,尚非無疑。又以聲請人同時通知如附表所示之其 餘被害人等,若未獲賠償,請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說 明,以利後續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尚未見有其餘被 害人提出受刑人未依約履行賠償義務之情形。
㈢、經本院查詢受刑人之入出境紀錄,其雖自107 年4 月1 日即 已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參,然自其出境期間 仍尚有按期給付之情形,尚難以受刑人目前不在我國境內, 即遽認其無履行賠償義務之意。本件復經本院傳喚受刑人到 庭說明,惟受刑人亦未到庭,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 ,尚無從使本院審酌受刑人違反前揭判決所定履行期限之原 因、其主觀是否顯現重大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節,自無從逕 認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或偶發犯、初犯之受刑人改過自 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或非經執行無以收儆懲或矯正之效。此外,卷內復查 無任何證據足認其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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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給付金額 │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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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佳伶│2 萬9,985 元│自107 年4 月起每月15日前給付2,000 │
│ │ │ │元,至滿額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
│ │ │ │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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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致傑│2 萬9,987 元│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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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連紫家│2 萬8,988 元│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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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世峯│4,997 元 │於107 年4 月15日前匯款至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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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