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412號
TPDM,108,審附民,412,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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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林天送

      蕭金菊

      余維謙

      余維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32 號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
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簡字第599 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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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