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緝字,108年度,1號
TPDM,108,審重附民緝,1,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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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蔡玉鳳

      沈敏華
      吳雲霞
      廖彩鋆
      桂秀珍
      陳莉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盧一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訴緝字第24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妨害名譽案件,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 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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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