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119號
TPDM,108,審交附民,119,201904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游智翔

      楊含容

被   告 張木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