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新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新傳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以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一百零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九八三號為職權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或 賭檯上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當 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規定,自應依前開規 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於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百 零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九八三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案卷證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之當場賭博器具或賭檯上財物,係絕對義務沒收 之標的,是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附表:
一、賭檯上之財物新臺幣四百元。
二、麻將牌一副。
三、牌尺四支。
四、搬風骰子一顆。
五、骰子三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