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105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鈺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61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678 號、107 年度
緩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長版棉衣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鈺瑾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 字第36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確定,並 於108 年4 月9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Hell o Kitty 」商標之長版棉衣1 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 偵字第36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4 月10日確定,並於 108 年4 月9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 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㈡、又扣案長版棉衣1 件所示之商標,乃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 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3617號卷,以 下簡稱偵字卷,第16頁);且扣案之長版棉衣1 件經鑑定結 果:商品本體粗糙,欠缺由正品應有之標示,故判斷為仿品 等情,有商標權人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侵害商標權真 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委任書各1 份及現場照 片4 張(見偵字卷第3 至5 、13、15、17、18頁)存卷可憑 ,是堪認扣案長版棉衣1 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均 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 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