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56號
TPDM,107,附民,356,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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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被   告 謝王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9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96號被 告謝王棋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 告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炫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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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