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11號
TPDM,107,附民,311,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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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1號
原   告 私立威士登文理短期補習班即陳瑞芳

被   告 唐威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沂
被   告 陳慧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581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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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威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