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3347號
TPDM,107,簡,3347,2019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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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妍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居所「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居所應為「新北 市○○區○○路00號2 樓」,有所誤寫,惟並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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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