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500號
TPDM,103,訴,500,2019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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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37號
                   103年度訴字第500號
                   104年度訴字第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志霖


選任辯護人 馬健繻律師
      張浩銘律師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吳建宏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被   告 洪琮鎰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鄭洋一律師
      凃莉雲律師
被   告 陳宥丞(原名:陳枻佐)




      張俊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至律師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黃國清


選任辯護人 顧慕堯律師
被   告 黃弘毅


選任辯護人 黃啟銘律師
      李柏洋律師
      張浩銘律師
被   告 陳榮元




選任辯護人 梁堯清律師
被   告 陳忠貴



選任辯護人 梁堯清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   告 洪千媄



選任辯護人 程蘊霞律師
被   告 周建成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25228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561號、103年
度偵續字第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志霖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 7至編號11「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編號4、編號7至編號11「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如附表一編號 1至編號4、編號7至編號10「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諭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簡志霖已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均沒收。
簡志霖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無罪。
吳建宏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9「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9「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如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 7、編號9「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就如附表一編號 1至編號4、編號8「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諭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肆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吳建宏已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陸仟元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琮鎰犯如附表一編號 9、編號12「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9、編號12「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宥丞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張俊宜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張俊宜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伍仟貳佰元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國清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黃弘毅犯如附表一編號 7「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 7「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陳榮元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陳忠貴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洪千媄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周建成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簡志霖係股票上市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號:2498,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下稱宏達電公司 )工業設計部(址設新北市○○區○○路 0段00號)副總經 理(簡志霖係於民國100年3月17日經宏達電公司依據公司法 之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後,於同年4月1日起委任為工業設計部 副總經理,為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經理人),亦為曉玉科技 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下稱曉 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簡志霖之配偶張芷菱)之實際負責人 ;吳建宏係宏達電公司工業設計部處長(亦為證券交易法所 規範之經理人);黃國清黃弘毅係宏達電公司工業設計部 資深經理;洪琮鎰係擔任宏達電公司製造設計部Proto Cent er(址設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部門主管、陳宥 丞則係宏達電公司製造設計部Proto Center部門員工;張俊 宜係威信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信公司,已於 103 年4月17日清算完結)之董事及實際負責人,屬於公司法第8 條第 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陳榮元係佳元企業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佳元公司)負責人;陳 忠貴則係佳元公司廠長,周建成係萬富隆有限公司(下稱萬 富隆公司)登記負責人,張俊宜陳榮元周建成均屬公司 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洪千媄則為萬富隆公司會 計主管,屬於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主辦會計人員,且簡志霖吳建宏黃國清黃弘毅洪琮鎰、陳宥丞、張俊宜、陳 榮元、陳忠貴周建成洪千媄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二、簡志霖吳建宏 2人因分別擔任宏達電公司工業設計部副總 經理及處長職務,故對於產品之設計研發具有主導之地位, 且對宏達電公司直接與間接供應商檢送樣品因有簽樣權限而 具有建議及選用之實質影響力及決定權,然簡志霖吳建宏 均明知對於產品設計研發過程中,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執行 職務,善盡忠實義務,並為宏達電公司取得最大利益,不得 濫用權限而損及宏達電公司之利益,然簡志霖吳建宏竟為 牟取私人不法利益,而與黃國清黃弘毅等人以下列浮報、 虛報款項及收受廠商回扣之方式,致生損害於宏達電公司:㈠、簡志霖吳建宏向威信公司實際負責人張俊宜要求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後,向宏達電公司浮報及虛報費用,詐領款項部分 :
1、101年9月間,宏達電公司與威信公司負責人張俊宜(化名: 張永澤)簽訂手機機構(即手機外觀及整體機體結構,不含 電子組件部分)委託設計契約,合約有效期間自101年9月15 日起至103年9月14日止,性質屬開口合約(即約定在一定期 間內,宏達電公司得委託威信公司進行設計,惟實際設計時



需另論件計酬),依實際履行設計成品,採勞務計酬。詎訂 約後,簡志霖吳建宏均明知宏達電公司委由威信公司設計 之PRO_MINI#TD、PRO_MINI#DD、PRO_MINI#DS等3款手機「機 構設計」,張俊宜簡志霖報價之實際設計費用僅需每支新 臺幣(下同)30萬元,然簡志霖吳建宏竟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特別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先 由簡志霖張俊宜陳稱:宏達電公司某些委外設計費用因無 單據,故無法辦理核銷等語,要求張俊宜配合開立不實發票 ,張俊宜即與簡志霖吳建宏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文書及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犯意 聯絡,由張俊宜於101年9月7日出具未稅之PRO_MINI#TD、PR O_MINI#D D及PRO_MINI#DS等3款手機設計費報價單,將每支 手機設計費用不實虛增為 232萬9,600元、262萬800元及332 萬 200元(均未稅)後,利用電腦登載於上開張俊宜職務上 所製作之報價單內,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給吳建宏完成報 價程序而行使,嗣再於 101年 11月 12日,由威信公司開立 PRO_MINI#TD設計費 244萬3,560元發票、PRO_MINI# DD設計 費274萬9,005元發票及PRO_MINI#DS設計費 335萬9,895元( 均含稅)發票共 3張,供簡志霖吳建宏向宏達電公司辦理 核銷請款,吳建宏即指示不知情之宏達電公司員工王渝珊於 同年11月26日,以電腦登入公司內部請款系統後,將該筆不 實報價事項填載於請款單內,再經系統轉由簡志霖吳建宏 為線上簽核,而簡志霖吳建宏本應盡忠實義務據實審查相 關設計費用之核銷,竟仍違背渠等職務而簽核准許前開浮報 之請款,並送交採購部門電匯付款,使宏達電公司因而陷於 錯誤,嗣宏達電公司依張俊宜所開立之發票金額,將款項匯 入威信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威信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張俊宜在 扣除營業稅5%及原本設計費用後,將所餘款項分別於102年 1月16日及22日,自前揭帳戶提領現金 393萬元及321萬元, 攜至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號家樂福賣場後方巷內, 親自交予吳建宏張俊宜保有剩餘之 10萬5,200元),吳建 宏則將款項共 714萬元全數交予簡志霖,而以此方式向宏達 電公司浮報費用,詐得款項花用,並使宏達電公司受有 724 萬5,200元之損害。
2、簡志霖吳建宏又於 102年5月間,明知手機機種 CP5_DTU 係由宏達電公司工業設計部工程師劉明杰、狀振邦及廖人暉 等 3人設計;CP5_DUG係由工業設計部工程師陳鴻裕、戴志 偉及郭彥均等 3人設計;CP5_DWG係由工業設計部工程師歐



世勛及周晉瑋等 2人設計之成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特別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向宏達電 公司佯稱3款新式手機 CP5_DTU、CP5_DUG及CP5_DWG機構 均係委託威信公司設計,簡志霖吳建宏共同謀議,而由吳 建宏出面要求張俊宜開立每款設計費報價美金 11萬2,000元 ,折合新臺幣含稅後合計 1,039萬5,000元之發票3張供渠等 核銷請款,張俊宜認為此次虛開發票之原因與先前簡志霖所 告知之事由(即上段所揭宏達電公司某些委外設計費用因無 單據,故無法辦理核銷)相同,即與簡志霖吳建宏共同基 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 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先由張俊宜於 102年5月9日, 利用電腦將不實設計費用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報價單, 並以電子郵件寄送給吳建宏完成報價程序而加以行使,嗣由 簡志霖撰寫簽呈,並檢附上開不實報價單呈送給不知情之宏 達電公司研發與營運總經理劉慶東,用以表示與威信公司合 作設計 CP5_DUG、CP5_DTU、CP5_DW G3款手機而加以行使, 經研發與營運總經理劉慶東簽准後,威信公司即於102年5月 24日開立稅後金額共1,039萬5,0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3張 ,由吳建宏指示不知情之宏達電員工王渝珊以電腦登入請款 系統填載不實請款單後,再轉由簡志霖吳建宏進行線上簽 核,而簡志霖吳建宏本應盡忠實義務據實審查相關設計費 用之核銷,竟仍違背渠等職務而簽核准許前開浮報之請款, 並送交採購部門電匯付款,使宏達電公司因而陷於錯誤,嗣 宏達電公司即將前揭款項電匯至威信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汐止 分行帳戶內,張俊宜扣除5%營業稅及約6%營利事業所得稅 後,將所餘款項於 102年7月29日及30日,分別提領500萬元 及 430萬元現金,攜至新北市○○區○○路0段0號家樂福賣 場後方巷弄內交予吳建宏張俊宜保有剩餘之60萬元),吳 建宏即將 930萬元款項全部交付予簡志霖,而以此方式向宏 達電公司詐得款項花用,並造成宏達電公司受有 1,039萬5, 000元之損害。
㈡、簡志霖吳建宏黃國清黃弘毅向佳元公司負責人陳榮元 、廠長陳忠貴索取不實統一發票後,向宏達電公司詐領款項 部分:
1、100年7月間,簡志霖吳建宏黃國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簡志霖吳建宏先行謀議,由吳建宏假藉因簡志霖公務出差費用無 法核銷為由,要黃國清以手機模型製造為名義,虛編製造費



用 425萬元,吳建宏並向黃國清表示已將上開事由告知佳元 公司負責人陳榮元,並已與陳榮元議妥以委託佳元公司製造 模型名義,由佳元公司配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核銷,嗣黃 國清即依吳建宏指示虛編手機模型清單交予佳元公司廠長陳 忠貴,而陳榮元陳忠貴因恐與宏達電公司間之業務往來遭 刁難,因此答應配合,陳榮元陳忠貴即與簡志霖吳建宏黃國清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 證之犯意聯絡,由陳忠貴指示佳元公司不知情之人員,按黃 國清所列模型清單,於 100年7月1日製作不實之含稅金額共 計447萬6,150元統一發票18張(編號:VG00000000~VG0000 0000、VG00000000、VG00000000、VG00000000~VG00000000 )後,由陳忠貴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交予黃國清,嗣黃國清 再交予吳建宏收受,吳建宏即於100年7月12日以電腦登入內 部請款系統,將該筆實際上根本未製作模型之費用及事由, 填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請款單後,送交簡志霖進行簽核, 而簡志霖本應據實審查相關委外設計或製作費用之核銷,竟 仍核准該筆虛報請款,使宏達電公司因而陷於錯誤,嗣宏達 電公司將款項匯入佳元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陳忠貴將稅款扣除後,即於100 年7月29日提領現金 426萬3,000元,分以陳忠貴及會計林玨 妤名義匯款 226萬3,000元及200萬元至吳建宏之不知情配偶 徐伶馨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內,而以此方式向宏達電公司虛報費用詐得款項 447萬 6,150元花用。
2、於101年8月間,簡志霖吳建宏因前開詐得之款項花費殆盡 ,竟又另行起意,而與黃國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簡志霖吳建宏 共同謀議,依循前揭相同手法,由吳建宏指示黃國清以相同 理由向佳元公司索取不實發票,而黃國清雖知悉並無所謂國 外參展費用之情,然仍虛編手機模型清單交付予陳忠貴,嗣 陳忠貴即依據陳榮元之指示,與簡志霖吳建宏黃國清陳榮元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 之犯意聯絡,指示佳元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林玨妤於101年9月 24日,製作不實之含稅金額共計 447萬 6,150元統一發票18 張(編號:EY00000000~EY00000000)後,由陳忠貴交給黃 國清收受,嗣黃國清即以電腦登入內部請款系統,將該筆實 際上不存在之製作模型之費用及事由,填載於其業務上所製 作之請款單,並檢附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交由吳建宏簡志霖 進行簽核,而簡志霖吳建宏本應據實審查相關委外設計或



製作費用之核銷,竟仍簽核准許該筆虛報請款,使宏達電公 司因此陷於錯誤,嗣宏達電公司將款項匯入佳元公司設於第 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之前開帳戶內,而林玨妤於扣除稅款後 ,即於101年10月25日將款項 426萬3,000元匯入陳榮元配偶 黃雅貞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再由黃雅貞帳戶將前揭426萬3,000元匯入吳 建宏之配偶徐伶馨前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而以此方式 虛報費用詐得款項447萬6,150 元花用。3、於101年8月及102年3月間,吳建宏要求佳元公司分別試做宏 達電公司已生產手機之背蓋及保護殼樣品,嗣佳元公司雖確 實製作完成,然因佳元公司僅係受宏達電公司委託製作手機 模型之廠商,並無法對於手機背蓋及保護殼之開模費用向宏 達電公司進行報價請款,吳建宏為使佳元公司能夠取得上開 依其要求所製作之手機背殼、保護殼模具費用,吳建宏、黃 國清共同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 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吳建宏指示黃國 清虛編手機模型製造明細,交給佳元公司陳忠貴陳榮元陳忠貴即與吳建宏黃國清共同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陳榮元指示陳忠貴陳忠貴再指示佳元公司不知情員工,將實際承作為手機背殼 及保護殼開模模具之品項,虛偽記載為製造手機模型物件而 開立名實不符之統一發票,再由陳忠貴交付予黃國清及吳建 宏,吳建宏再利用宏達電公司不知情員工馬小婷以電腦登入 請款系統填載不實請款單後,向宏達電公司辦理核銷撥款予 佳元公司,發票明細如下:⑴、開立日期 101年8月7日,編 號為 DK00000000~DK00000000之統一發票5張,金額合計47 萬5,000元。⑵、開立日期102年3月1日,編號為LL00000000 ~LL00000000之統一發票5張,金額合計61萬7,500元,足以 生損害於宏達電公司對於資金、成本、營業管理之正確性。4、簡志霖吳建宏黃弘毅黃國清已謀議另行成立曉玉公司 從事手機及相關產品製造及販售業務,竟又另行起意,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及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犯 意聯絡,簡志霖吳建宏先行謀議,於102年7月間,將由宏 達電公司員工黃弘毅林郁書設計而屬宏達電公司所有之陶 瓷機殼設計圖(由黃弘毅繪製平面設計圖,再由林郁書將黃 弘毅繪製之平面設計圖轉換成3D設計圖),交由大陸地區廣 東省東莞市丁鼎精密陶瓷科技公司(址設大陸地區廣東省東 莞市○○鎮○村○○路 0號,下稱丁鼎公司)製作模具及樣 品進行測試,以供曉玉公司將來使用,此部分費用本應由曉



玉公司自行支出,但簡志霖吳建宏黃弘毅黃國清欲由 宏達電公司負擔此費用,然因丁鼎公司並非宏達電公司之簽 約直接廠商,故相關開模及製作樣品費用無法核銷,故由吳 建宏出面與佳元公司陳榮元商議,陳榮元陳榮貴即與簡志 霖、吳建宏黃弘毅黃國清共同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陳榮元代墊該筆開 模費用人民幣1萬6千元(折合新臺幣約 8萬元)予丁鼎公司 後,吳建宏即交代黃國清循先前之模式,由黃國清虛編手機 模型製造明細交由佳元公司陳忠貴陳忠貴再經由陳榮元之 指示,在佳元公司並未為宏達電公司製作任何模型之情形下 ,仍由佳元公司不知情員工製作品項為手機模型物件之不實 統一發票,或墊高實際製作手機模型之費用,將不實統一發 票交予黃國清吳建宏後,再由黃國清以電腦登入請款系統 填載不實請款單,向宏達電公司辦理核銷,而簡志霖、吳建 宏本應據實審查相關委外設計或製作費用之核銷,竟仍簽核 准許該筆不實請款,用以清償陳榮元之代墊款,發票明細如 下:⑴、虛偽開立日期102年8月1日,編號為 NG00000000之 不實統一發票1張,金額5萬元。⑵、開立日期 102年9月3日 ,編號為PE00000000之統一發票,金額24萬元,而該次佳元 公司實際製作模型費用為 21萬元,其中3萬元係黃國清依吳 建宏指示虛報費用。再將 8萬元(含虛報之5萬元及浮報之3 萬元)返還予陳榮元
三、簡志霖吳建宏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漢晟實業有限公 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4樓,下稱漢晟公司 )索取回扣,因而增加宏達電公司採購成本,致生損害於宏 達電公司:
㈠、自 100年起,經宏達電公司工業設計部簽樣認可樣品之直接 及間接廠商,即可成為宏達電公司採購部門之合格供應商, 而吳建宏對於該等廠商之採用具有建議權及樣品簽樣權,且 採購部門僅能對經工業設計部門簽樣通過之直接及間接廠商 進行採購,故吳建宏對於供應商之選任具有實質決定權限。 而宏達電公司手機 HTC圖樣銘版原係由明通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桃園市○○區○○里○○街 000巷00弄00號,下稱 明通公司)及宗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路000號16樓之1,以下稱宗皓公司)承作,於 101年10月 間,吳建宏經由宏達電公司技術長陳文俊之指示,就有關圖 樣銘版部分直接找廠商進行報價,因漢晟公司負責人胡良駒 與吳建宏係屬舊識,而吳建宏亦希望從漢晟公司處收取不當 回扣,故建議採購部門將漢晟公司採為供應商,並於漢晟公 司提出報價後,吳建宏即簽認改採漢晟公司為 HTC圖樣銘版



之唯一供應商,嗣吳建宏向胡良駒表示,銘版供應商明通公 司及宗皓公司不願降價,希望胡良駒能提出較優惠之價格承 作,經胡良駒提出電鑄金屬銘版每片給予 5%折扣之價格, 即亮銀0.2945美元、霧銀0.3195美元、亮黑0.3135美元、霧 黑0.4258美元,但訂單總數每突破100萬片,則會再給予1% ~5%折扣,而當訂單總數達到5百萬片以上後,價格則分別 降為亮銀0.2801美元、霧銀0.2981美元、亮黑0.2981美元、 霧黑0.4049美元之報價予吳建宏。而吳建宏明知依照宏達電 公司每月之需貨量,僅2至3個月的時間即可達到總數 5百萬 片的數量,故胡良駒之報價最終係有利於宏達電公司,但為 牟取胡良駒給予回扣之利益,吳建宏簡志霖竟共同基於為 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宏達電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以簡志霖吳建宏所自訂亮銀0.3美元、霧銀0.3美元、亮黑 0.4美元 、霧黑 0.4美元固定無折扣之較高價格提供予胡良駒,並要 胡良駒以該較高價格報價給宏達電公司,嗣胡良駒衡酌吳建 宏的報價利潤較高,即於同年10月30日由胡良駒依吳建宏提 出之報價製作報價單,寄予宏達電公司採購部專員徐世航, 作為採購依據。
㈡、自 101年11月迄102年9月間,漢晟公司承製宏達電公司銘版 霧銀計882萬9,962片、霧黑計 480萬8,837片、亮黑計111萬 9,820片,總數1475萬8,619片,而宏達電公司依吳建宏提供 胡良駒之報價採購,額外增加支出275萬1,690元,嗣胡良駒 為酬謝吳建宏刻意提高報價下單予漢晟公司,計分 3次分別 交付60萬元、100萬元及280萬元予吳建宏吳建宏除自行留 用180萬元現金外,其餘款項260萬元均轉交予簡志霖作為籌 設曉玉公司資金,而吳建宏簡志霖即以此藉供應商簽樣決 定權並指定較高報價之方式,致宏達電公司增加成本支出27 5萬1,690元,致生損害於宏達電公司。
四、簡志霖吳建宏利用職務上機會,向萬富隆公司索取回扣, 洪琮鎰為萬富隆公司給付回扣予簡志霖吳建宏,換取承作 宏達電公司之雷射鑽孔業務:
㈠、101年6月間,宏達電公司資深經理洪琮鎰在外籌組萬富隆公 司,由周建成擔任負責人,其胞姐洪千媄擔任會計主管,並 先與捷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 巷00號,下稱捷邦公司)總經理史樹傑及副總經理董良義合 意,由洪琮鎰負責接洽訂單,再由捷邦公司出名接單,扣除 3%~5%轉單費後,全數交由萬富隆公司承作,伺機承攬宏 達電公司委外製作機殼之雷射鑽孔業務。嗣洪琮鎰於101年8 月27日,與簡志霖吳建宏 2人謀議,利用簡志霖吳建宏 對選擇供應商所具實質影響力,導入捷邦公司作為宏達電公



司手機產品雷射鑽孔製程供應商,計畫採用雷射鑽孔製程取 代傳統 CNC鑽孔,製作手機機殼出音孔,洪琮鎰吳建宏提 出雷射鑽孔報價每孔0.12元,並同意朋分利潤,以回報簡志 霖及吳建宏 2人指定供應商,而簡志霖吳建宏身為宏達電 公司員工,本應基於宏達電公司利益考量,然為牟取不法回 扣,仍與洪琮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宏達電 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先於101年9月間,由簡志霖吳建宏 藉故排除報價同為0.12元之臻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 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下稱臻麗公司)及方弘科 技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里○○路 0段000號9樓 ,下稱方弘公司),而由捷邦公司取得雷射鑽孔業務之間接 廠商資格,成為宏達電公司雷射鑽孔供應商。101年 10月起 ,宏達電公司將手機出音孔雷射鑽孔製程發包予捷邦公司承 製,捷邦公司再全數交由萬富隆公司承作,但因捷邦公司之 報價已是最低價格,故宏達電公司尚未因此受有損害。惟迨 至102年4月及5月間,洪琮鎰仍分別支付360萬元及60萬元回 扣予吳建宏吳建宏則將所收款項轉交予簡志霖,作為籌設 曉玉公司之資金之用。
五、簡志霖違反營業秘密法部分:
簡志霖明知依據其所簽立之聘僱及保密合約書規定,於任職 宏達電公司期間因職務或與職務有關所產生之一切創作、發 明、構想、著作等,其智慧產財產權與相關利益均應歸屬於 宏達電公司,非經宏達電公司之書面同意,不得對外發表或 為自己之利益而使用,亦不得未經授權擅自重製,而宏達電 公司所有尚未公開之操作介面(即所謂USER INTERFACE,簡 稱UI)中ICON圖形搭配小工具(Widget)之設計,僅宏達電 公司工業設計部門相關人員所知,非工業設計部門或非該UI 設計人員必須經過部門主管核可始能查閱 UI 介面內容,且 ICON圖形設計搭配小工具(Widget)之設計與手機使用者操 作習慣有關,為消費者選擇手機時之重要考量因素,因而涉 及手機之銷售數量,具有實際之經濟價值,屬於宏達電公司 之營業秘密,然因簡志霖吳建宏黃弘毅等已謀議自宏達 電公司離職,且已在外著手籌組新公司曉玉公司,並計畫後 續在大陸地區以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玉公司)名義 ,與大陸網秦公司合作從事手機及相關產品之業務,故簡志 霖即基於違反營業祕密法之犯意,接續於102年4月29日起至 102年6月13日止、102年6月24日起至102年6月25日止之期間 ,將屬於宏達電公司所有「 Studio I Taiwan」簡報內容中 尚未對外公開之動態檔案營業祕密,重製於檔案名稱為「em obile_2013」之「Better Brand For China」及檔案名稱為



「Jgroup_2013 」之「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報內,又於 上揭期間內之102年6月22日將靜態ICON圖形重製於「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簡報內,並於102年6月25日以電子郵件之方 式,將靜態ICON圖像寄送給玉公司計畫未來合作之網秦公司 策略長蔣毅威(英文名:Will)而加以洩漏,以作為雙方將 來在大陸地區發展之用。
六、簡志霖假藉與公司客戶聚餐名義向宏達電公司詐領款項: 102年5月10日,簡志霖私自邀集吳建宏黃弘毅、陳逸群及 鄭昭義等人,共同於臺北市大方養生美饌公司鐵板燒(址設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宴請大陸網秦公司策略長 蔣毅威,而簡志霖明知該次餐敘並無宏達電公司客戶NISSHA 三田村正幸、田剛、小牟田啟博及淺川浩樹等人出席,且餐 敘目的係與網秦公司策略長蔣毅威商討將來以玉公司名義合 作事宜,係屬私人餐敘性質而與宏達電業務無關,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以與宏達電公 司日本客戶NISSHA公司三田村正幸、田剛、小牟田啟博及淺 川浩樹等人聚餐為由,向宏達電公司申請給付上開私人餐費 ,使宏達電公司因而陷於錯誤,以此方式詐得2萬988元。七、洪琮鎰、陳枻佐虛報購置切削油,向萬富隆公司索取不實發 票後核銷請款,致生損害於宏達電公司:
101年7月間,洪琮鎰台灣快密刀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中 市○○區○○里○○○路0段000號,下稱:快密刀公司)負 責人葉本源洽談切削油及滑道油等油品經銷生意,葉本源同 意授權萬富隆公司為北部地區經銷商,101年7月16日,宏達 電公司 Proto Center因操作CNC設備需要切削油及滑道油, 洪琮鎰遂請製造設計部資深經理劉天佐,向萬富隆公司採購 BOTON 牌切削油及高性能滑道油(快密刀公司獨家研發及生 產),嗣後快密刀公司分別於 101年 8月10日出貨切削油( EP-28HT)15桶及高效能滑道油(EP-68HT)2桶、8月13日出 貨切削油(EP-28HT)45桶及高效能滑道油(EP-68 HT)8桶 ,共60桶EP-28HT切削油及10桶EP-68HT滑道油予萬富隆公司 ,計119萬1,750元,快密刀公司並依洪琮鎰要求,以貨車運 至萬富隆公司租用捷邦公司之廠址(址設桃園市○○區○○ ○路00巷00號),101年 9月5日,另請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再附送1桶擠壓劑至前址;其中8月10日出貨之切削油 及高效能滑道油,係由宏達電公司Proto Center員工陳宥丞 簽收,並由洪琮鎰簽名驗收後,送宏達電公司請款。而洪琮 鎰、陳宥丞身為宏達電公司 PROTO CENTER員工,對於PROTO CENTER之營運本應盡忠實義務而執行職務,卻於102年5月間 ,洪琮鎰明知宏達電公司Proto Center倉庫內,尚庫存有上



揭切削油而無需再行採購,竟與陳宥丞、洪千媄周建成共 同意圖為萬富隆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及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 證之犯意聯絡,由洪琮鎰指示陳宥丞虛偽辦理切削油採購申 請,並由洪千媄指示周建成出具不實之報價單、出貨單、及 品名為切銷油(油性)之含稅金額為113萬4,000元不實統一 發票 1張予洪琮鎰後,洪琮鎰即將該不實統一發票、出貨單 等資料交由陳宥丞辦理核銷請款,經宏達電公司不知情員工 以電腦登入請款系統填載不實請款單後,使宏達電公司因而 陷於錯誤,核准撥款予萬富隆公司,以此方式詐得113萬4,0 00元之款項。
八、末因宏達電公司發覺有異,向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 作站提出告訴,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九、案經宏達電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暨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簡志霖、陳宥丞、張俊宜黃國清黃弘毅陳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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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快密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