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52號
TCDV,108,訴,752,2019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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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張玉青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雖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原告
於民國108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擴張請求機車損害
賠償新台幣(下同)30,000元,並經記明筆錄在卷(參見本院卷第
78頁),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831,9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116元,扣除免徵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2,801,915元(
免徵金額為28,819元),原告尚欠第一審裁判費29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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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