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64號
TCDV,108,訴,1264,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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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張玉蘭 
被   告 劉振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3 月2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50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8年3月 22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 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收 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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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