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07號
TCDV,108,補,807,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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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永心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碧蘭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0萬8600元,應繳裁判費3萬47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2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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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