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育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63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5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 繳7,76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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