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82號
TCDV,108,補,782,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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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梁健樂 
代 理 人 陳俊良 
被   告 朱儀瑾 
      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建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
  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
  算其價額;以系爭房屋拍定金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
  不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原告聲明第1項前段訴請遷讓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街000號),系爭房屋108年1月24日於本院拍定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2,100,000+100,000
  =2,200,000);聲明第1項後段附帶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
  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拍定金額核定為2,200,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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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成無患子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