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33號
TCDV,108,補,733,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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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中信電機控制行

法定代理人 毛中成 
訴訟代理人 毛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1萬3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次按當事人起訴,應以訴狀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
  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
  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又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主新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為被告,惟未列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
  其起訴程式自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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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