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24號
TCDV,108,補,724,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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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告 陳朝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輔陳牡丹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6,2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35,74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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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