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郭富雄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郭珍福
郭珍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在臺中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上之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拆除,並將占
用面積204.75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土地共有人
,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實測前)暫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302,21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6,360元/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204.75平方公尺=1,302,21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