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75號
TCDV,108,補,675,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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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勝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勝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2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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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