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勝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勝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2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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