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71號
TCDV,108,補,671,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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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米月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被   告 江宗賜 
      江庭輝 
      江建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起訴之聲明,其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之利益核屬同
  一,均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43 萬8300元【臺中市○○
  區○○○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面積3295(3114 +181
  =329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40 元/ 平方公尺=
  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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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