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政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8,75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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