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56號
TCDV,108,補,656,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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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姚忠志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雷隆程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82
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3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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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