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姚忠志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雷隆程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82
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3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