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37號
TCDV,108,補,637,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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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武哲黃淑卿
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9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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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