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武哲、黃淑卿發
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9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