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9號
TCDV,108,補,629,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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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張林錦汾
訴訟代理人 張群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張素敏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2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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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