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0號
TCDV,108,補,620,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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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洪煜翔 
法定代理人 洪秋田 
      李慧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 萬42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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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