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李亮音
被 告 張舒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5147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
號15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以贈與
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
動產之價值為斷。又系爭不動產中土地部分,108年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9,900元、55,105元,房屋之10
7年課稅現值為767,700元(計算式:644,700+123,000=767,700
),有土地第一類謄本及107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稽,故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28,488元(計算式:〈39,900元/平方
公尺×2382平方公尺×2732/1,000,000〉+〈55,105元/平方公
尺×3993平方公尺×2732/1,000,000〉+767,700元=1,628,48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