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70號
TCDV,108,消債補,70,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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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消債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中凱即林忠凱



代 理 人 林漢青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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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三、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至108年3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至108年3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
│ 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
│ 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
│ 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②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③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④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
│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
│ 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
│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六、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6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
│ 出)。 │
├───────────────────────────┤
│七、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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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