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55號
TCDV,108,消債補,55,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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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消債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楊程貴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程 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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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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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聲請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及聲請人父親除戶戶籍謄本(記事│
│ 欄勿省略)。 │
├───────────────────────────┤
│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
│ 立之證明文件。 │
├───────────────────────────┤
│⒊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⒋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⒌應補正: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2月25日至 │
│ 108年2月24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
│ 負責人?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⒍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
│ 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
│ 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⒎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
│ 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
│ 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
│ 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
│ 出)。 │
├───────────────────────────┤
│⒏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
│ 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⒐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⒑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⒒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⒓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未成年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 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⒔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名下│
│ 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⒕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⒖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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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