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Robin Zimmerman Weyand
上聲請人因相對人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變更清
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將相對人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RobinZimmerman Weyand。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任清算人 陶德因個人退休致無法負擔清算人職務,經相對人於民國( 下同)108年4月3日經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 算人,聲請人已於108年4月3日就任等語,並提出股東決議 錄及其譯文、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其譯文、清算人身分證明 文件等資料為證,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聲字第724號民事卷 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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