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84號
TCDV,108,司聲,184,2019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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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名 


相 對 人 荃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業信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聲請狀誤繕聲請人之名稱,為此聲請更正 裁定等語,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規 定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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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荃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